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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,在敦煌房价暴跌之后,大唐朝廷和敦煌政府都没有出手救市。因为《新唐书》《旧唐书》《册府元龟》《唐六典》等史书和现代的敦煌石室藏书释文汇编《敦煌资料》中均未曾出现相关内容。那么,唐朝政府为什么不救市呢?
第一,当时没有专门的“房地产开发商”,所谓房地产交易只是在业主之间进行的二手房买卖,而业主们作为一盘散沙,是没有能力游说政府做出救市决策的;第二,当时房地产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领域所占的比重非常小,无论这个行业是否兴旺,对GDP的影响都不大;第三,当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田赋和人头税,政府从来没有想过卖地生财,房价暴涨也好,暴跌也罢,只能影响地价。
可见,唐朝政府之所以不救市,倒未必是出于替广大购房者着想,才容许房价不断下滑的,而是因为没有真正损害到政府自身的利益而已。
唐代人离婚的程序揭秘
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,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。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生物,谁会想到在倡导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会有离婚协议书。实际上,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“离婚协议书”。
在敦煌出土的唐朝“离婚协议”的内容是:“凡为夫妇之因,前世三生结缘,始配今生之夫妇。若结缘不合,比是冤家,故来相对……既以二心不同,难归一意,快会及诸亲,各还本道。愿妻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婵鬓,美妇娥眉,巧逞窈窕之姿,选聘高官之主。解怨释结,更莫相憎。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。”大意是: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,不如痛快地分手,使彼此得以解脱,希望你旧貌换新颜,再攀高枝,这样总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。离婚之后,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,再找个好人家……
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,其内容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,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,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,做此见证,好聚好散,最后,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。
唐朝的婚姻法《唐律户婚》对离婚有三条规定:
1.协议离婚。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“和离”,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,不坐”。
2.仲裁离婚。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,即所谓“出妻”。
3.强制离婚。夫妻凡发现有“义绝”和“违律结婚”者,必须强制离婚。从史实来看,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,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。虽然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,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,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,男子可以任意“休妻”、“出妻”,女子却只能忍受。但是这份唐朝的“放妻协议”却告诉我们:并不是古代历朝历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,这也凸显了唐代婚姻制度的公平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