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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八十四章 放在大明这得凌迟 (3/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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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时候,懒惰本身都不是该被治重罪的情形,大明好歹也发展到文明时代了,不能跟商鞅时那么搞(商鞅时代就比较严酷了,破坏性开垦、破坏农田可持续性的,也都可以治罪砍手砍脚。再往前还能‘弃灰于道’剁手呢,就是在马路上乱丢垃圾就剁手)

所以,沈树人严密加上了累犯、流窜式作案这个先决条件。

如果一个人不累犯,不流窜,就说明他只是纯懒,可能他种自己的田也这么懒。

流窜式累犯作案的,才说明这人“种自己的田时不懒,不搞破坏。只是在种产权属于别人的田时,才特别懒,故意使坏”,主观恶性是完全不同的。

沈树人也一碗水端平,两边都抓了几十个,准备到时候示众,再借机宣传新法,加深大冶这边数万矿工和钢铁工人的印象,让他们将来好口口相传,宣扬沈抚台的严厉政策。

事到临头,沈树人唯一的顾虑,还是怕就为这些目的便杀人,有些说不过去——他倒不是怕迂腐言官弹劾,而是他自己都觉得有点重刑主义了。

不过,方以智帮他张罗了这么几天,最后临门一脚时,倒是完全不觉得这有什么问题。

他拿出儒家春秋决狱、以社会影响恶性来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思想,跟沈树人掰扯了一下,试图证明“只要形成了恶劣社会影响,甚至激起了一方百姓学坏,那么本身事情不大,斩首也是没问题的”。

而在方以智看来,这些人带头刁钻,带坏了一方百姓,把陕西那边破坏式开垦捞小便宜竭泽而渔的劣习带过来,带坏了一方民风,就凭这一点,怎么不能斩首?

沈树人自从当官后,对大明律了解还真不算多,也没一直学习。听了方以智这番话,他也是略感新奇,学到了不少东西。

“我《大明律》里,本来就允许这样、因为社会影响的恶劣、带坏了社会风气,就在原本的刑罚上,额外无限制加重的么?”沈树人请教时,都有点心虚。

方以智却不愧是学霸,斩钉截铁就给出了答案:“当然,自古春秋决狱,论心定罪的原则,就没有改过,从《唐律疏议》到宋、明,这个思路是一致的。

具体到法条,我大明有很多具体的罪行,在量刑时,也都是准照‘社会风气恶行’酌情加重减轻刑罚的。

采生折割的罪名总学过吧?这采生折割在我大明律里就允许凌迟,至少也是剐八刀,多的还有十六刀最多六十四刀,你可知为何判得这么重么?”

沈树人一愣,方以智提到的这个知识点,他还真不知道。

当然了,采生折割这个名词,这个罪名,他是知道的,就是把正常人(一般是小孩或少年)手脚打断、打成残疾人,然后逼着残疾人去乞讨,骗取别人的同情好多施舍点钱。

这种事情,明清两朝都是重罪,可以凌迟。

但沈树人还真没想过,为什么能判这么重——哪怕是谋杀的罪名,杀了好几个人,也未必会被凌迟。

他便虚心求问:“这还真不清楚,我也一直觉得采生折割凌迟判得有点重了。”

方以智却无奈地摇摇头:“这事儿的关键,不在于让四肢健全的人严重残疾、手法残忍。更关键的是,会破坏一地百姓的同情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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